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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S天津航关于规范代理人退票行为及输入旅客有效手机号码的通知
发布日期:
2022-05-13 17:25
根据财务部提供数据,发现近期代理人未经旅客同意,提
交临近有效期客票退票,严重损害旅客权益;利用旅客身份办
理虚假病退、提供虚假病退材料;未按规定留存旅客有效联系
手机号码等违规行为。为加强渠道管控,现针对此次暴露的问
题,规范代理人退票行为及输入旅客有效手机号码,再次重申
如下:
一、规范要求
1、代理人退票时须严格执行我司相关规定,严禁未经旅客
同意提交临近有效期客票退票。
2、代理人在办理病退时,须严格执行我司票务规定,严禁
提交虚假病退。
3、代理人在定座时,须在 PNR 中输入旅客和代理人准确、
有效的手机号码 CTCM 和 CTCT,严禁输入无法正常通信的手机号
码或输入座机号码的情况。
二、处罚标准
1、未经旅客允许,为旅客订座、出票、办理值机业务,或
取消旅客已经定妥的座位,或办理退款手续,按每位旅客收取
5000 元违约金。
2、代理方提供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(IATA)的退票附件不齐
全或虚假(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航班变更信息、虚假病历、超期
及不完整客票、虚假延误或退票证明等)的,不予退票,同时
委托方将按对应服务等级全票价的一倍金额收取违约金。
对于恶意办理假病退手续的代理人、旅行社,在办理退票
手续时被发现的,不予退票;经财务部收入结算中心审核后被
发现的,一律处以客票票面价 2 倍的罚款。
代理方随意更改退改签规则,违反票务规定进行退改签等
操作行为的,委托方将收取订座舱位与对应服务等级全票价差
价,并按每张国内客票订座舱位对应服务等级全票价的两倍金
额收取违约金;国际客票按对应服务等级最高公布运价一倍向
委托方缴纳违约金。
3、代理方在定座时,应输入旅客的有效联系手机号码,并
及时处理“Q”信息,若因未及时处理 Q 信息、未正确录入旅
客有效联系方式、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通知旅客航班变更
信息及后续处理、未根据要求为旅客提供相关的票务服务而引
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的,代理方须承担由此给旅客和委托方造成
的经济损失,同时按以下约定条款缴纳违约金:
① 未输入旅客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的定座记录,一经核实,
立即进行整改并由委托方视情况按每张客票 1000 元收取违约
金;
② 因代理方输入旅客联系电话错误,导致航班不正常信
息或疫情最新管控政策无法及时通知旅客及后续处理而引起旅
客投诉的,按每张客票 5000 元向委托方缴纳违约金;若发生
两次或两次以上情况,则按每张客票 10000 元向委托方缴纳违
约金。